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意见
(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乡企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我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真正为群众办实事。
工作目标是:通过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清理和规范,使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的问题基本解决,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度减少,保留评比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明显减轻,为全国范围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二、清理的范围、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清理的范围。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二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清理的原则。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
(三)清理的总的要求。凡可以撤销的评比,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评比,要一律予以合并;凡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评比,要说明具体理由。
对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评比;对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评比;对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评比予以撤消。
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