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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三)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政策。凡在经常居住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产权、且达到一定标准住房的公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
  (四)积极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兴办实业投资5万元以上或购置商品房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
  (五)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条件。凡来我市工作的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专门人才和中级以上(包括中级)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落户。市城区或各县城区的科技人才自愿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六)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凡在市城区连续暂住三年或者累计五年以上人员以及被市城区企业单位招用二年以上并签订劳务合同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
  (七)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及技术人员来我市工作。具有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含民办高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毕业生)和获取市级或县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被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招聘的,根据本人意愿在其居住地或工作地办理落户手续。
  (八)放宽对直系亲属投靠入户的限制。夫妻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已在配偶所在地投靠居住的公民,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落户手续;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拟投靠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九)新生婴儿(包括超生、非婚生)随父随母自愿申报户口。对非计划内生育的婴儿,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后,应及时向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十)改革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院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凡考取我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招收研究生的科研机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学生毕业后,公安部门凭毕业生学历证书、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等相关证件将户口迁至经常居住地。
  (十一)放宽户口迁移审批条件限制。从本市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按照本人意愿在其工作地或居住地办理落户手续。从本市入伍的复员退伍战士,按照先落户再就业的原则,可依照本人意愿在其居住地先办理落户手续。
  (十二)认真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应准予落户;不符合政策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公民长期外出,农村妇女出嫁户口被注销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其它无户口人员,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应准予落户。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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