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单位在每月1日-20日,向所在地社保部门办理当月缴费核定申报,申报时应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申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减少申报表》以及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社保部门在审核后,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一式四份,缴费单位、社保部门各一份,地税部门两份),同时将该表的电子信息通过网络传递给地税部门,于每月21日前将当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汇总表》的电子与纸质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
(二)参保单位每月1-25日,持社保部门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包括缴费单位留存的一份和给地税部门留存的两份)到地税部门缴费。地税部门将该表与计算机传递的电子信息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参保单位按规定缴费,然后由地税部门出具收费凭据,并将缴费信息通过网络及时传递给社保部门,由社保部门计算机系统生成缴费台账和欠费台账,自动记载个人账户。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欠费,由社保部门负责与企业核定,签章确认后移交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组织清欠。
(三)对不按规定时间履行申报业务的,由社保部门催报;对不按规定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催缴,逾期仍不缴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缴费完成后,地税部门应及时将当天征收的社保费按核定的险种缴入国库,并与同级国库进行对账。对帐完毕,月(年)末最后一个工作日由国库将社保费转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五)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每天应依据相互传递的缴费信息及时处理单边账。处理结束后,地税部门每周(如果月末不足一周,仍按月末结算)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缴汇总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缴明细表》签章确认,并附国库对账单,交社保部门作记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六)当月缴费申报核定数据出现错误或需要调整的,由社保部门次月统一处理。
(七)失业保险费应在2007年11月底前,由社保部门负责整合相关数据、资料后统一传输到地税部门。如果不能统一传递,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进行对接移交所有征缴资料,建立正常数据资料交换机制。
七、近期急需落实的几项工作
(一)召开交接工作协调会。由市政府社保费交接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地税、社保、银行、财政、国库等部门参加的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第一次联系会议,明确交接工作的资料提供和时间步骤,对社保费的接缴环节、涉及部门提出具体要求,确定信息联网、网络建设、资金等重要工作。
(二)网络建设。通过电信部门开通地税部门与社保部门、银行的网络专线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