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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卫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卫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
  《中卫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四日

  中卫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2007年9月30日第100次常务会议决定,实行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与支出管理工作分离改革,社保基金的征收工作由社保部门移交地税机关征收。2008年1月1日起,先将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交由地税机关征收;2008年底前,将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移交地税机关征收。为了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7]147号)精神,确保社保费征收移交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中卫市社保费征收移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移交工作,解决移交及运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组 长:马占林 副市长
  副组长:张静荣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金柱 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局长
      张兴华 市地税局局长
  成 员:蔡国海 市监察局副局长
      魏列忠 市财政局副局长
      罗成玉 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陈自强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王 谦 市审计局副局长
      王 斌 人民银行中卫市支行副行长
      李勇华 市地税局副局长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地税局分别成立各自的交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交接工作。
  二、移交社保费的险种
  (一)养老保险费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
  2、农村养老保险;
  3、村干部养老保险;
  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费
  (三)医疗保险费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
  2、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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