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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采石(砂)厂、小冶炼厂、小矿山、小作坊等用人单位。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会组织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五、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从2007年8月1日开始至8月27日结束,为期一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安排部署、调查摸底和宣传教育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各县(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6月25日专题会议精神和要求,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完成专项行动各相关工作的组织部署。同时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初步掌握所辖区域内的小砖窑、小煤矿、小采石(砂)厂、小冶炼厂、小矿山、小作坊等用人单位场所及它们的分布地点、位置、经营状况和劳动用工情况。调查摸底情况汇总后,于8月10日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还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有关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二)现场检查处理阶段。8月11日至8月20日,各县(区)按照通知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对全市矿山、砖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用工情况检查的通知》(固劳社发[2007]89号),组成若干工作组对辖区内所有小砖窑、小煤矿、小采石(砂)厂、小冶炼厂、小矿山、小作坊等用人单位和场所进行拉网式检查。同时,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督查组对各县(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个别问题突出的用人单位进行抽查。

  (三)总结上报阶段。从8月21日至8月27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完成专项行动现场检查处理阶段任务后,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26日前上报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30日前,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全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为统一组织全市专项行动,成立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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