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物价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市政园林局等关于印发《厦门市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可由承租户自行缴纳或由出租户代收代缴。

  收费标准:由街道、社区保洁管理的,外来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4元,家庭独立租住暂住人口每户每月征收10元;由物业管理公司保洁管理的,在物业管理费之外,外来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1元,家庭独立租住暂住人口每户每月征收3元。

  第六条 管道燃气按实际使用数量计费,可由承租户自行缴纳或由出租户代收代缴。

  第七条 出租房的自来水符合分表到户条件的,出租户应向供水单位申请分表到户;不符合分表到户条件的,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据对出租户管理掌握的信息出具证明,供水部门按承租户每人每月5吨第一档水价标准进行收费。

  第八条 出租房的用电符合分表到户条件的,出租户应向供电单位申请分表到户,供电单位按实际用电性质收费;不符合分表到户条件的,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据对出租户管理掌握的信息出具证明,属生活用电部分,供电单位按合表用户电价的标准进行收费。

  第九条 供水、供电单位应配合出租户完善出租房的水电基础设施建设,做到水表电表“两个分设“,即商业用水用电与居民生活用水用电分设;出租户与承租户的用水用电分设。

  对于商、住合用的出租户,其商业性用水用电与居民生活用水用电应分设表计计量。暂无法分开计量的,可按定比或定量核定值分开计费,供水、供电单位应定期对定比定量值进行核对调整。

  出租户与承租户的用水用电分设由出租户负责出资建设。

  第十条 对公共用水、用电部分,可由所有住户根据实际使用数量按比例公摊。公摊部分只能用数量进行分摊而不能提高单价进行分摊。

  出租户应加强对公共用水用电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减少水电的跑冒滴漏、公共损耗。

  第十一条 出租户向承租户代收代缴公共项目费用,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公示以下信息:

  1、水、电、有线电视、生活垃圾处理、管道燃气等公用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公摊计算办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