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广播电视局、厦门电业局关于印发
《厦门市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价综[2007]21号)
为规范房屋出租户的水、电、有线电视、生活垃圾处理、管道燃气等公用项目费用代收代缴行为,制止乱收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暂行办法》公布执行。
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广播电视局
厦门电业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出租户公用项目费用代收代缴行为,维护承租户和出租户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出租户是指在厦门市辖区内符合居住要求的私房的出租人或出租代理人;承租户是指租用私房的来厦务工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条 承租户的水、电、有线(数字)电视、生活垃圾处理、管道燃气等公用项目费用需由出租户代收代缴的,出租户应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收取,并按规定缴交,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加价赢利。
第四条 出租户可根据承租户的需求为承租户向广电部门申请有线(数字)电视入网,由出租户代收代缴收视维护费。对成套住房出租的,出租户按数字电视每套每月18元(可含一个主终端二个副终端)、模拟电视每套每月12元的标准向承租户收取;对自建房屋或商品房分割单间出租的,出租户按每个终端每月6元的标准向承租户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