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东省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广东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2007年11月6日以粤公通字〔2007〕284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运作的管理,保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由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和省监察厅组成,负责全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实际相应成立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
第三条 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竞价发放的机动车号牌种类只限于小型汽车号牌(港澳入出境车、临时入境汽车、使、领馆汽车号牌除外)。未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号牌,一律按规定供群众随机选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选号费。
第五条 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的车辆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小汽车号牌竞投。已购得符合新车注册登记规定小型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竞投人。竞投人可以自行参加竞投,也可以按照《
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投。
第六条 每次竞价发放的号牌范围限定为竞价发放月份之前(含当月)小汽车上牌号段,具体号段由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提供。每次提供的数量不超过全市前3个月小汽车上牌总数平均数的10%,且最多不超过300个号牌。
第七条 各地竞价发放小汽车号牌的次数由地级以上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确定,每月不超过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