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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政治关怀。有关党组织要在政治上关心拔尖人才的成长,对思想积极进步、要求入党的拔尖人才,要重点培养,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吸收入党。对综合素质好、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优秀拔尖人才,适时优先选拔到关键和重要岗位,并推荐有代表性的拔尖人才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第十二条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等省级及以上奖项和培养人选的推荐对象原则上在拔尖人才中选拔。要加强对市“21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市首席技师、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作为拔尖人才的后备人才队伍,形成人才队伍梯次管理机制。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拔尖人才在届期内要充分发挥作用,主动承担各级各类研究课题,积极为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提供咨询服务。要帮带两名以上本专业后备人才,在届期内,使帮带对象的能力水平得到明显提高。通过举办讲座、作品或成果展览等形式,开展学术交流和推广活动。积极深入基层一线,帮助解决一些技术上的难题。
  第十四条 实行分级管理。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管理;所在县、市、区或市级单位是当地和本系统拔尖人才的主管者;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做好具体管理工作。各级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把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市委组织部指导拔尖人才制订任期内的工作、科研和发展目标。工作目标由拔尖人才根据自身专业特长,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总体发展目标提出,力求体现科学性、可行性和阶段性。在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基础上,拔尖人才签订《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并上报市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建立考核制度。市委组织部每年对拔尖人才任期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工作业绩、业务水平、科研成果、学习、发挥作用、服务社会等情况。建立拔尖人才考绩档案,考核结果纳入个人业绩档案。同时对其所在单位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实行动态管理。拔尖人才每四年选拔一次,每一届管理期四年;管理期满后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同时不再享受有关待遇,但可参加新一届拔尖人才的评选。对管理期内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平平,没有完成当年工作目标者,停止发放当年工作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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