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发动。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拔尖人才选拔的政策、条件、对象等,营造良好的选拔氛围。
(二)推荐。由所在单位、学术团体、同行专家推荐,也可由本人自荐。推荐对象需经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或市级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审核同意。
(三)资格审查。按照选拔条件对参评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四)评审。采取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推荐和资格审查情况,成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对参评对象进行专业评审。在专业评审基础上,成立综合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初步名单。
(五)公示和审批。拔尖人才初步名单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六)表彰。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发文公布,并召开会议进行表彰。
第三章 培养
第七条 培训教育。组织部门每年选派拔尖人才到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短期的理论知识及创新能力培训,或组织拔尖人才到国内外考察学习。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要积极拓宽渠道,可以采取担任访问学者、学历培训、业务研修、挂职锻炼的方式,选送拔尖人才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业务单位学习或工作。届期内,有关部门原则上至少需安排拔尖人才接受一次上述形式的培养或培训。外出学习进修、业务交流的经费,有关部门应予以保证。
第八条 项目扶持。拔尖人才在申请科研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审批、优先立项。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拔尖人才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确保科研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第九条 配套奖励。拔尖人才在届期内主持申报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由工作地政府按省颁发的奖金标准给予同等奖励;主持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获准立项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可按照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 重点培养。建立一批由拔尖人才领衔的名师、名医、名家工作室,工作室要在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上出成效,管理周期为四年,分期资助工作室专项经费四万元,市级所在单位或所在县、市、区要按1:1配套经费予以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