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市委办〔2007〕48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台州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8日
台州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拔尖人才在我市“两个社会”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更多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努力营造“四个尊重”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台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拔尖人才选拔要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拔尖人才培养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全面发展。拔尖人才管理要立足于管好、管活,重在搞好服务、发挥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拔尖人才是指为台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在岗的各类优秀专业技术、经营管理、高技能和农村实用人才。
第二章 选拔
第四条 拔尖人才选拔对象面向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自由职业者,农民,不受学历、职称、身份、资历、行业限制。每届选拔名额视台州经济社会和人才队伍发展情况确定。
第五条 拔尖人才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爱岗敬业,在各自领域做出显著成绩,起到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人物作用;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超过55周岁,有特殊成就和贡献的也可以列入推荐选拔范围。每届的具体选拔标准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六条 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