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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体类人才:主要是指具有鲜明的本地特色并能代表地较高水准的民间艺人、手工艺人,以及从事民间体育活动的人员等。具体标准为:传承民间文化,得到县级以上文化部门认可,或者有作品被县级以上媒体反映;在县级以上体育项目比赛中获奖,或者带动 20-50 人以上从事该体育活动。
  4、农民技术人员。主要是指除生产能手、能工巧匠和经营能人以外的各类农民技术员和农村各类协会中的技术人员,包括按照国家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相关规定,获得农民技师以上称号的人员;有发明专利或获市级以上科技推广类奖项的人员;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能在实践中开展探索性的实验,分析解决技术中的某些难题,能根据实际有针对性地引进、推广新品种和先进技术,取得一定经济与社会效益,有较强的奉献精神,群众认可度较高的人员。

第三章 确认

  第七条 农村实用人才确认的组织机构。各县、市、区建立由组织部、农办、科技局、人事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文广新局和科协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实用人才确认小组。农业局是农村实用人才确认工作的责任单位。
  第八条 农村实用人才确认的程序。
  1、按照农村实用人才确认小组的统一部署,通过村党组织、合作社推荐和农民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各乡、镇、街道和产业协会根据农村实用人才评价标准,确定需确认的农村实用人才名单,统一上报各县、市、区农业局。
  2、农村实用人才确认小组组织相关专家,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人员进行确认。
  3、各县、市、区农业局发文公布符合标准的农村实用人才名单,并颁发证书。
  4、经确认的农村实用人才名单和相关资料报各县、市、区委组织部门、人事局和台州市农办、市农业局备案。
  第九条 农村实用人才确认的时间。农村实用人才每年确认一批,每四年复核一次,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确认工作。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制定规划。各级农业部门要和乡、镇、街道一起,深入调查研究,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出发,根据《台州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实用人才资源开发的实施意见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加大投入。要逐步增加农村实用人才开发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农村实用人才开发工作从资金上给予保证,各涉农部门的相关资金要向农村实用人才倾斜。要积极引导、协调社会各界,多方筹措资金,为农村实用人才开发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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