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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的意见

  四、和谐社区的创建办法
  和谐社区创建分“和谐社区”与“台州市和谐示范社区”两个层面。社区申报“和谐社区”的,由街道(镇)初审,县、市、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复核,报台州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核准后,由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命名表彰。社区申报“台州市和谐示范社区”的,由街道(镇)初审,县、市、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台州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复核,由台州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和谐社区”和“台州市和谐示范社区”不限名额,达标一个命名一个。对拟命名表彰的社区要严格评审,保证质量,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和谐(示范)社区”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出现严重问题不能达到要求的,由授牌单位取消已经授予的称号。社区自治组织发生严重违法事件、社区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年不得参加“台州市和谐示范社区”评审考核。
  五、加强创建和谐社区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确保和谐社区创建活动有序推进。市委、市政府已将和谐社区创建工作列入对县、市、区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创建和谐社区的组织领导,把开展这项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社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及时研究解决社区建设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在组织领导、资金投入、设施建设等方面,为和谐社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职责,搞好协调。和谐社区创建工作要以社区为主体,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实施,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照考核测评内容努力完成各项工作目标。街道、社区要把创建和谐社区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动员驻区单位、社区居民支持和参与创建活动。各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明确各单位在创建活动中的职责任务,要建立评议制度,组织社区居委会对街道办事处、县级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对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共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利用新闻媒体和社区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创建和谐社区活动的意义,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要及时总结交流创建活动的经验做法,宣传创建活动中的典型事迹,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全面推进我市的和谐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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