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惠民医疗服务体系。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努力在全市建立惠民医疗服务体系。通过基本医疗费用减免和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等形式,帮助解决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医疗负担。惠民医疗服务对象主要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在市区惠民医院建设的基础上,争取到2007年,基本完成各县市惠民医院的建设,形成全市惠民医疗服务体系,为社会贫困人员提供优质、节约、有效、便捷的惠民医疗服务。
十、依法加强农村药品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的检查,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大力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要努力扩大农村用药监督检查和抽验的覆盖面,保证农民用上合格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工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广告的监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对制售高毒农药和杀鼠剂的专项整治活动,依法加强对高毒农药及杀鼠剂的管理。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农民拒绝使用剧毒鼠药的意识。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农药生产和使用中毒情况,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十一、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1、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做好农村卫生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健康,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定期研究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工作,全面贯彻中央、省、市的农村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全面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保证各项规划目标的实现。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改善农村基本卫生条件、组织建立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保证农村卫生支出经费等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2、扎实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对农村卫生的全局性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并运用转移支付、卫生扶贫等方式帮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宣传、计划、财政、人事(编制)、民政、农业、土管、城建、经贸、教育、科技、工商、计生、环保、食品药品监督、扶贫等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各有关社会团体要在农村卫生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各级政府每年要对农村卫生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加快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