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力度
1、政府卫生投入要重点向农村倾斜。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全市卫生事业经费投入在2010年前逐步达到占同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 5 %以上;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包括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事业以及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对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落后的地区和薄弱领域,各级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
2、建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从今年起,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5元以上的标准设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具体服务为3大类12个项目,除省财政补助外,县级财政要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金。市财政按财政体制对相应的区予以补助。市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储备专项经费,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
3、设立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省政府要求,从今年起根据当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从农医保专项补助中提取,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县给予每人每次20元的健康体检补助,对其他县、市、区给予部分补助,有关县、市、区财政要按照标准安排落实配套资金。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用于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体检两年进行一次。
4、落实乡镇卫生院有关政策。县级政府要增加对卫生院的投入,切实帮助解决卫生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乡镇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经费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入进行补偿。落实乡镇卫生院院长和公共卫生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为稳定农村卫生队伍,要将乡镇卫生院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险制度。同时,完成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建设资金以县、乡财政投入为主。5、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管理。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服务量,将农村卫生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各种挪用和浪费行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农村公共卫生、农民健康体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专项资金不得冲抵中央和省政策规定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不得冲抵县级财政已有的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不得用于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