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干部交流要认真贯彻《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等三个法规性文件,严格执行干部任期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干部交流,认真落实干部任职回避。县、市、区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应异地任职;县、市、区委专职副书记也应异地任职。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继续提名担任同一职务;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继续提名。要积极推进经济相对发达县、市、区和经济相对欠发达县、市、区领导干部、市级机关领导干部与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相互交流,加大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交流力度。新提任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注重从有长期基层工作经历特别是有乡镇主要领导工作经历的优秀干部中选拔。在推进干部交流的同时,要注意保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异地交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三、改进干部考察工作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干部考察工作,运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对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全面考察。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通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等方法和手段,深入了解干部的德才素质,全面、系统、客观、公正地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注重考察干部的理想信念、政治立场、政治纪律和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注重考察干部勤政廉政、执行民主集中制、求真务实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干部在关键时刻和涉及个人切身利益时的表现,注重考察干部践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情况和在群众中的口碑。要科学衡量干部的工作实绩,既看经济建设情况,又看社会发展情况;既看干部目前已经取得的成绩,又看其对长远发展作出的贡献、打下的基础;既看主观努力,又看客观条件。通过深入考察、综合分析,把干部的本质、主流和发展潜力了解清楚,防止失真失实,防止“带病提拔”,把好选人用人关,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四、进一步扩大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