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健全乡镇财政预(决)算制度。乡镇经常性财政支出除已经由县市区财政下达支出预算外,其他各项公共收支项目、安排依据等预算内容都应明确、细化,向同级人大公开预算内容,使人代会能正常审议预算计划。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结合乡镇财力实际,明确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性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下达;中心镇可按有关政策,独立编制本级预算并经镇党政班子讨论和人代会审议通过后,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备案;一般乡镇及欠发达乡镇应根据县市区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并经乡镇党政领导班子讨论和人代会审议通过后,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须事先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调整数额较大的,须事先向县市区政府请示同意。乡镇政府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时间编制财政决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后报县市区政府备案。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财政财务的管理与监督,强化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乡镇预算执行的“全程监管”,严肃查处预算执行过程中随意变更、挤占、调整支出项目等违规现象。乡村两级债务管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进行农村综合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6〕21号)文件精神处理。
(三)推进乡镇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
乡镇党政机构设置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6〕56号)文件要求,围绕职能定位,统筹考虑,优化整合。同时,要加大乡镇人事制度改革力度,根据各类人员的性质,加强分类指导、统筹推进。
1、规范对乡镇和乡镇站所负责人的考核办法。各县、市、区对乡镇党委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要根据乡镇的职能和职责设定,主要考核工作完成情况,不得考核机构设置、资金落实情况和不必要的摊派要求。对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包括税务分局、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国土所、环保所、广播电视站等站所的负责人,实行双重考核管理。县级主管局牵头与乡镇政府对站所负责人共同实行年度岗位责任制考核。站所负责人的人事任免、调动、考核等重大事项须事先征求所在乡镇党委意见。要努力探索乡镇党委对垂直机构的负责人任免拥有初始提名权和协同考察等做法,增强乡镇对垂直机构的协调能力。
2、打破身份界限,全面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要求,打破身份界限,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建立和完善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人员“能进能出”问题。推行事业单位负责人直接聘任、推选聘任、公开招聘和委任等多种形式,一般干部实行聘用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对因机构精简和行政区划调整而产生的富余人员,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转岗、提前退休、自谋职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分流安置,确保社会稳定。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乡镇干部活力。坚持“严要求、压担子、搭舞台、给机会”的用人制度,通过培训教育、挂职锻炼、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等方式,不断提高乡镇干部的能力和水平。重视对乡镇中层干部的选拔和培养,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干部交流工作,特别是要加大乡镇机关干部跨乡镇、部门的定期交流力度,并形成制度,增强乡镇干部队伍活力。要在政治上多关心、关爱乡镇干部,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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