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经营性、技术性和事业性较强的机构,应推动服务创新,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在经营性、技术性和事业性较强的涉农、文化、卫生和后勤等服务领域,可按照“养事不养人”的原则,逐步将其从行政权力中部分或全部剥离出来,通过政府出资购买公共服务或通过中介组织等实行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减轻乡镇负担。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32号)文件精神,构建新型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对村(居)集体资产的管理。按照市场经济法则,大力发展中介组织,拓宽政府服务范围。
4、扩大中心镇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3号)文件精神,按照“依法下放、能放则放”的原则,赋予院桥镇、金清镇、杜桥镇、白水洋镇、泽国镇、大溪镇、松门镇、珠港镇、楚门镇、平桥镇、横溪镇、白塔镇、海游镇、健跳镇等14个中心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中心镇设立国土、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环保等派出机构,并赋予其相当于县一级的管理权限。按照创建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强化中心镇政府在农村科技、信息、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文化、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深化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目标和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要求,切实增强乡镇政府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1、完善县乡财政分配体制。根据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合理划分乡镇类型,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对于经济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大、具有集聚和辐射作用的中心镇,要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实行核定收支基数,其中支出范围应与管理范围一致,超基数部分视实际情况全额或绝大部分返还给中心镇,使中心镇享受相对独立的财权,增强中心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力。对于一般性乡镇则结合实际,适当提高乡镇财政超收分成比例,调动乡镇抓经济、促发展的积极性。欠发达乡镇或财政收支规模较小的乡镇,可推行“乡财乡用县管”的财政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由乡镇改为街道的,原则上作为派出机构,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或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增加对困难乡镇财政转移支付,保证乡镇必需的公共支出和必要的正常运转经费,不断增强乡镇为民办事的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