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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台市委〔2007〕13号)


  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全面加强乡镇(包括街道,下同)建设,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市乡镇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市乡镇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通过权责的调整界定、利益的适当下倾、人员的精简交流、考核的科学设置等措施,加快建立精干高效、运转协调、规范有序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做到“责、权、利”、“人、财、事”相统一,实现乡镇政府由行政管理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我市乡镇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行政,在改革过程中要与国家有关农村综合改革的方向和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坚持权责统一,科学合理地配置乡镇的权力和责任,增强乡镇的管理协调能力;坚持服务为先,创新服务模式、转变服务方式、强化服务职能,努力在服务“三农”上有新进展;坚持开拓创新,促进乡镇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有新突破;坚持因地制宜,根据乡镇所在的地理位置、人口规模、产业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具体情况,适当采取灵活的方式方法推进改革,有组织、有步骤地抓好各项工作。
  二、乡镇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市乡镇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理顺条块职责关系,深化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
  (一)理顺条块职责关系,逐步落实乡镇政府应有事权。
  按照强化公共服务、严格依法办事和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在乡镇不增机构、不增编制、不增人员、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通过规范委托执法职权、合理确定协助义务等形式,逐步落实乡镇行政执法的应有事权。
  1、对于公共安全、市场秩序和人口资源环境等监管机构,应将部分具体执法监管职权委托给乡镇政府行使。对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委托给乡镇政府承担的相应行政执法职权,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和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县级设置的具有独立执法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将这部分职权委托给乡镇政府。委托重点在农村公共安全监管、市场秩序监管、人口资源环境监管领域中的部分具体事务性执法监管上,但对于涉及面广、影响面大、技术性强的执法事项暂不宜委托给乡镇政府。县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和乡镇的人力、物力、财力状况,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与乡镇政府在合法的前提下,就具体委托事项、权限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向社会公告。如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委托给乡镇政府承担的行政执法职权,而县级行政执法机关不予委托的,该部门必须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说明不予委托的理由。受委托的乡镇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定执法程序,使用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从事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的执法活动。同时,要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综合执法队伍。
  2、对于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部门和跨区域性的机构,应加强乡镇的执法介入。对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县级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应当在改革中予以规范,并尽可能加强乡镇的执法介入。乡镇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协助执法事项和要求,切实履行好行政执法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乡镇政府法定的协助执法义务主要有:职业病防治管理、教育行政管理、测绘行政管理、公路行政管理、动物防疫行政管理、农业生物灾害预防控制管理、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档案行政管理、统计行政管理、消防行政管理、老年人权益保障行政管理、流动人口管理、水行政管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内容。县级行政执法机关与乡镇政府在试行委托执法和协助执法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执法。通过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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