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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民营经济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空间
  4、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坚持“非禁即入、有需则让”原则,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的综合配套改革。对政府已经投入的可由民间投资的项目,能退则退;对新的可由民间投资的项目,政府性资金原则上不再进入。在投资核准的条件和程序、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切实执行民间投资备案制度,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对需要实行许可、核准和
  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对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经营者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及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
  入垄断行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发电行业,以及从事电力安装、设计、施工等辅业。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制企业申请经营电信增值业务。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建设与运营。进一步扩大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文化、卫生、科研、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鼓励非公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特许经营权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等有效方式,以项目为依托参与铁路、港口、博物馆和展览馆等基础设施建设。
  6、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条件。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降至3 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500万元。凡注册资本达到500 万元以上的,均允许投资设立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其对外投资比例可以不受净资产限制。允许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额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在货币出资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前提下,其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重点骨干企业组建冠名“台州”的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可放宽到5000 万元。注册资本在100 万元以上的各县(市)生产型、服务型企业可冠台州市名。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均可冠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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