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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7〕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2001年12月,市政府下发了《咸阳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咸政办发〔2001〕226号),进一步规范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工作,维护了离休干部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稳定大局。但近年来,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低、医疗统筹资金收不抵支、企业统筹标准与财政供养人员统筹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逐步出现。为解决上述问题,根据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省属企业离休人员参加属地医疗统筹工作的通知》(陕组通字〔2005〕135号)、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陕财办社〔2005〕39号)和《关于提高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补助标准的补充通知》(陕财办社〔2006〕5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从2007年1月起,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含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医药费统筹按每人每年12000元标准筹集。
  2、统筹标准提高后,市属困难企业离休干部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将补助指标下达给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予以平衡,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老干局同意后执行,差额部分由企业缴纳。所筹集医药费若不足支付实际医药费支出部分,由市财政保底;省属及省属下划企业按陕财办社〔2005〕39号和陕财办社〔2006〕53号文规定执行;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参加我市医药费统筹,按陕办发〔2003〕1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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