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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2007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等24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7日)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
(1996年8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 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6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
  (二)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时,必须使用有准运证件的运输车辆。
  (三)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运输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四)建立运输车辆使用、维修、检查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五)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
  (六)运输车辆驶出装载现场前,必须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七)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卸倒。
  (八)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九)运输时发现自身有泄漏、遗撒的,必须及时清扫干净。
  第四条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
  (二)符合本市环保要求。
  (三)城镇地区内流体、散装货物应当实行密闭运输。
  (四)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四周槽帮牢固可靠,无破损,挡板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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