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
(1987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45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7年7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维护首都社会秩序,保障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正当经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市对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实行限制规模、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运输管理局是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的人力三轮车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人力三轮车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运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公安、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税务、物价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人员(以下简称三轮车业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有经营能力。
(三)无固定职业或者待业。
第六条 三轮车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车辆指定部位安装车辆牌照,随身携带有关证照。
(二)按照批准的范围经营;货运三轮车不得从事客运业务。
(三)遵守运营秩序,文明服务,礼貌待客,服装整齐,车容整洁。
(四)执行货物装卸的有关规定,不得运载违禁物品。
(五)遵守交通规则,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六)按照规定的运价标准收费,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结算凭证。
(七)不准将车辆转借、出租他人经营;不准涂改、伪造、转借各种证照。
(八)服从管理、按照规定缴纳税、费。
第七条 设立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营业站、服务站,必须符合本市人力三轮车行业规范以及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