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关于区、县计量管理所职工工资标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区、县计量管理所职工工资标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1977年4月27日 〔77〕京人工字第106号、〔77〕市劳革资字第36号)
关于区、县计量管理所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问题,过去全市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单位自定的办法不尽一致.为了减少矛盾,避免互相影响,经研究,今后区、县计量管理所新进的各类人员可以分别执行以下工资标准:
一、行政管理干部和技术干部分别执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
二、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区的计量管理所的检、修工人可参照本市机修工人的八级制工资标准(见附表一)执行。
其他各县计量管理所(不包括隶属于商业系统的计量修理单位)的检、修工人,可以参照农机工人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执行。
三、新工人应按机械行业共同工种实行的学徒制办法执行。
附表:一、 机修工人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