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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编办等部门《全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管理职能及编制和人员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编办等部门《全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管理职能及编制和人员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2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编办、人事厅、财政厅、农牧厅、公安厅拟定的《全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管理职能及编制和人员移交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全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管理
职能及编制和人员移交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理顺我区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管理体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就全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管理职能及编制和人员移交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移交原则

  1、依法移交、人随事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职能移交,避免职能交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部分职能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后,相应划转编制和人员。

  2、积极稳妥、确保稳定。既要积极主动做好职能和人员移交工作,又要妥善处理好移交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二、移交内容

  (一)职能移交

  1、由我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理的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管理职能及驾驶人实物档案整体移交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

  2、由我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拖拉机车辆档案及其驾驶人实物档案移交给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理。

  3、全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公安部、农业部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全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停止办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牌证及其驾驶人业务,此项业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拖拉机牌证及其驾驶人业务,此项业务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对违反上述规定办理业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接收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其驾驶人业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予接收拖拉机及其驾驶人业务,并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原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套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印章、牌证、表册等一律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两部门共同监督下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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