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与《
突发事件应对法》相配套的制度和措施,确保法律的各项规定得到全面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政府法制办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着手起草自治区实施办法草案,按程序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各地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对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单行法规、规章进行认真清理,凡与《
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要抓紧修订、完善或者废止;对缺乏相关规定的,要抓紧制定。
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信息报告是应急处置的重要一环。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46号)要求,切实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和办法,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必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也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对迟报、漏报、借故缓报、隐瞒不报的,将视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快推进基层预案体系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扩大应急预案覆盖面,加快推进基层预案体系建设,力争到2008年底,全区所有街道社区、乡镇农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基本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基层应急预案要符合实际,职责清晰,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并根据需要不断修订完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制订编制指南,明确预案编制的组织要求、内容要求和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基层应急预案编制、衔接、备案、修订等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和单位要针对本区域、本单位常发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开展群众参与度高、应急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