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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做好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做好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2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一部规范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应急管理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迈上了-个新台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作为当前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圆满落实。

  二、切实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举办领导干部突发事件应对法专题学习班。自治区和市、县(区)行政学院(校)举办的领导干部进修班、培训班、研讨班,都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学习研讨范围。各级行政机关组织的公务员培训,要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各地要组织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及从事应急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大培训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围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开展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使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牢固树立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观念,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共同创建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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