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强化公安、武警和军队等骨干队伍应急能力建设
4.3.1.1 进一步推进公安消防特勤力量建设,充分发挥其作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骨干作用,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布局,逐步实现银川市的消防特勤大队、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有消防特勤中队,其他县(市、区)消防中队根据现有编制情况设立特勤班,形成消防特勤和应急救援加力量的网络化格局。
4.3.1.2 加强公安巡警、特警队伍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警力,基本形成5个地级市有特警队、巡警队,县(市、区)有巡警队的格局,增强快速有效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的能力。
4.3.1.3 加强驻宁部队、武警部队应急处置能力和抢险救援后备力量建设,补充必要的抢险救灾和防暴装备。
4.3.2 加强专业队伍处置能力建设
4.3.2.1 进一步加强防汛抗旱应急队伍建设,建立自治区、市、县(区)防汛抗旱应急队伍,补充完善防汛抗旱装备,提高应对洪涝、干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4.3.2.2 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配备扑火装备和运载车辆,提高专业扑火装备水平和快速机动能力。
4.3.2.3 依托大型国有企业专业应急队伍,通过增配大型、特种救援救生装备,建立安全生产区域性专业救援队伍;加强神华宁煤集团矿山救援队伍建设;组建区域矿山排水抢险队伍;建设和完善区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
4.3.2.4 加强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和沙湖、沙坡头等重要水上景区救援队伍建设,配备专业救助装备、救援车辆和船舶,强化协同应对运行机制。
4.3.2.5 加强自治区、市两级环境污染监测机动队伍建设,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环境应急监测、评估和处置能力。
4.3.2.6 分级分类组建和完善卫生应急专业队伍,配备标准的基本装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及时率达到100%;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及时率100%。
4.3.2.7 完善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公安、武警在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置中疫区封锁、治安维护等工作,重点提高禽流感、口蹄疫、蓝耳病、炭疽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4.3.3 推进企事业单位专兼职应急队伍建设
4.3.3.1 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高风险油气田勘探与开采、民航、铁路、电力和电信等企事业单位队伍建设,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技术装备,提高现场先期快速处置能力。
4.3.3.2 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应急互助机制,发挥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在区域联防和救援互助中的重要作用。
4.3.4 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自治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自治区级应急专家库的建立。各市、县(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开展专家信息收集、分类、建档工作,建立相应数据库,逐步完善专家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分级分类、覆盖全面的应急专家资源信息网络;建立专家参与应急工作的机制,开展专家会商、研判、培训和演练等活动;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与辅助决策作用,提高科学处置水平。
4.3.5 大力发展应急志愿者队伍
依托共青团、红十字会、基层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形式多样的应急志愿者队伍,重点加强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到2010年达到每万人中有100名应急志愿者。通过构筑社会参与平台和制定相关鼓励政策,逐步建立政府支持、项目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应急志愿服务机制,发挥志愿者队伍在科普宣教、应急救助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4.4 物资保障能力建设
“十一五”期间,重点加强应急物资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形成以自治区应急物资保障系统为枢纽,以部门应急物资管理系统和市级应急物资保障责任机构为支撑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实现各类应急物资综合信息动态管理和共享。
4.4.1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
4.4.1.1 建设自治区重要应急物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强化应急物资保障储运设施,完善配送体系;完善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政府采购、征收征用、余缺调剂与调运机制。
4.4.1.2 适当调整和丰富应急物资的实物储备,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更新、轮换的财政补偿政策和核销制度。
4.4.1.3 加强自治区、市、县(区)现有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重点储备受灾群众的生活必需品。积极争取国家将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确定为国家级应急物资储备库。
4.4.1.4 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代储自治区应急物资,对自治区医药储备承储企业的储运设施改造给予支持。
4.4.2 加强专业应急物资储备
4.4.2.1 优化完善现有生活救助、抢险救灾、公共卫生等类型物资储备及自治区专业应急队伍装备储备,形成布局合理、种类齐全的专业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布设和增加新的储备库点时,优先利用自治区物资储备库,避免重复建设。
4.4.2.2 加强自治区级防汛物资储备仓库建设,增加库容和储备量;依托防汛储备库和其他仓储设施,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