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紧急处置措施
根据洪水灾害情况和抗洪工作面临的形势,在超标准以上洪水或出现重大的堤防、水库工程险情,以及在防汛抗洪关键时期,可及时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一、宣布进入防汛紧急期。在本预案第六章所述河流、水库防汛处于紧急状态及其以上汛情时,可以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本行政区域进入防汛紧急期,行使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各种紧急处置权利。
二、实行人力和物资的紧急调用。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防汛抗洪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及抢险用地等,被调用的单位必须服从。
三、强行清除阻水碍洪设施。对明显影响河道行洪畅通的公路、桥梁等阻水碍洪设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命令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强行拆除或清除。对跨行政区域接界处的阻水碍洪设施,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责令并组织拆除。
四、实施受灾区交通管制。为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进行,由受灾区的县以上交警部门对受灾区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杜绝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灾区和抗洪现场,维护防汛抢险交通秩序,保证防汛抗洪工作顺利进行。
五、实施受灾区治安管制。由受灾区的县以上公安部门对受灾区实施治安管制,增加公安警力,严厉打击乘机偷盗、抢劫和故意制造事端、散布谣言蜚语、制造社会动乱的犯罪分子。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燃气设施的管理处置,保障防汛抗洪工作有利开展和灾区社会稳定。
六、加强新闻舆论宣传管理。抗洪抢险期间,各新闻宣传部门要坚持积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指导重要汛情信息和紧急突发事件的合理把握。在对外发布汛情、灾情等信息时必须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意,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确定专人,负责统一对新闻媒体发布水情、灾情和抗洪抢险工作信息。
第八章 人员撤离迁安
做好洪水淹没威胁区人员撤离迁安,是防汛抗洪工作的重要环节,县、乡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制定专项预案,建立专门机制负责组织实施。
一、受灾区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负责所辖的洪水危险区人员撤离迁安工作,按照各级防洪指挥命令的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将预报洪水淹没线以内或工程出险可能扩大淹没范围内的人员安全有序转移到预定的安全地带。
二、建立由县、乡有关部门包联负责制,以村组为基本行动单元的撤离组织。每一个行动单元的撤离组织均应由要落实一名熟悉情况、有组织能力的部门包联负责人担任现场执行指挥。
三、撤离迁安执行指挥要全面及时掌握水情和工情信息,包联负责人提前进入包联的村组,将撤离所需交通工具和携带物品准备到位,安排好撤离的人员编组和迁安的对口位置,并组织老、幼、病、残等行动不便人员提前转移迁安。
四、公安部门做好撤离区和迁安区的治安管理,派出必要警力或组织民兵力量对村组进行治安巡逻,免除撤离人员后顾之忧。
五、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分队在撤离区和迁安区进行卫生防疫,对撤离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在撤离区淹没洪水退落后及时喷洒消毒药物,防止滋生和蔓延传染性疾病。
六、民政部门启动灾区救助措施,做好被撤离人员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必须,吸纳社会各界募捐援助,稳定撤离迁安人员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