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涉台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正确引导各种舆论。
(4)台湾记者申请来咸采访涉台突发事件,市台办报省台办,由省台办审批。处置涉台突发事件的相关单位要以大局为重,根据有关报道要求,为获批准采访的记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但不直接接受台湾记者的电话采访。对发生在台湾地区的涉我突发事件,需赴台采访的,由市台办制定采访报道方案,上报省台办,经国务院台办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4.6.5 信息发布的审批
(1)对特别重大、重大、复杂、热点、敏感问题的新闻报道,要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台办,经核实后报省台办,由省台办报国务院台办审批。
(2)对一般涉台突发事件的报道,由市台办报省台办审批。
5 善后处置
5.1 突发事件中发生台湾居民在我省非正常死亡情况,按《
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国台办[1996]10号,国务院台办、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一九九六年共同制定)的规定处理有关具体事宜。
5.2 我省居民在台湾地区发生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通过民间渠道委托在台人士就地进行民事诉讼寻求解决。如需向台办交涉联系,事发地县市区台办提出意见经市台办报省台办,由国务院台办审批。
5.3 台湾居民在我省因灾难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相关赔偿事宜原则上由当事部门按经济行为依法负责处理。
因其它原因造成台湾居民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当事人可依法向当事部门要求赔偿。各级台办及涉台工作机构不介入当事人的赔偿问题,必要时视情况给予协助。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与经费保障
各级台办和涉台工作机构要指定得力人员负责处理涉台突发事件工作,强化处理涉台突发事件工作机制。处置涉台突发事件的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按照专项申报、专项审批的办法,对处置涉台突发事件过程中的费用给予核拨。
6.2 救援、安全保障
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中、省驻咸有关单位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加强涉台突发事件中的救援、安全保障工作,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控制事态蔓延,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