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由市台办通过省台办协调其关系人通过海协联系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单位协助做好事发现场先期处置工作,包括了解并报回事件规模、伤亡人员姓名、人数、伤亡情况、籍贯、联系单位、家属联系方式及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参与或协助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方面工作,跟踪、续报有关信息。
4.4.2 相关单位和部门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地处理有关事宜。
4.4.3 市台办协助省台办、国务院台办与事发地有关部门交涉,寻求合作与援助事宜。
4.4.4 一般突发事件,由人员派出单位负责处置,当地政府负责协调,台办和相关部门予以指导协助;无派出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4.5 扩大应急
涉台突发事件敏感程度高,处置权限超出本市范围,需要省台办或省级有关单位扩大应急处置的,由市台办和中(省)驻咸有关单位向省台办或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扩大应急处置请求;需要向省政府提出扩大应急处置帮助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扩大应急处置的请求。
4.6 信息处置
涉台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送和处理要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6.1 信息收集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中、省驻咸有关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接到涉台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后,要及时赶赴现场,核实、了解、收集、续报有关信息。
4.6.2 信息报送
(1)接到涉台突发事件后,根据分级负责原则,分别由市政府即时或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省政府报告,市台办即时或最迟不超过30分钟向省台办报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即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同时抄报市政府和市台办。
(2)启动本预案后,有关涉台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要相应上报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小组、领导小组汇总。
4.6.3 信息处理
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信息由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指导协调小组、领导小组处理,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报告或通报。信息的公布,由市台办提出意见,报省台办和市政府,由国务院台办和省政府批准。
4.6.4 信息发布
(1)涉台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在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指挥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报省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指导协调小组,经国务院台办授权或同意,由省台办会同省新闻办共同处理。
(2)配合省台办会同省新闻办根据国务院台办要求,统一宣传口径,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形式和地点,受理记者现场采访,组织管理媒体报道,负责网上监测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