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台办主任、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担任。
成员:市政府办公室、市台办、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台办。
2.2.3 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上报重大涉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相关单位的具体职责。
(3)分析研究涉台突发事件的各种信息,判断事件形势及事态发展走向,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4)决定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涉台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的启动范围。
(5)根据省台办及市政府的要求,提出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6)根据省台办、市政府的授权,按规定程序,决定涉台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导向、记者采访等有关重大事宜。
(7)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2.3 处理一般涉台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2.3.1 成立
一般涉台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有关部门或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成立涉台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在省台办统一领导和帮助下,领导、指挥我市涉台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3.2 组成
组长: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副组长及成员:参照重大涉台突发事件人员组成。
2.3.3 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上报一般涉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确定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单位的具体职责及工作分工。
(3)搜集、分析、研究涉台突发事件各类信息,判断事件形势及事态发展走向。
(4)根据省台办和市政府领导对涉台突发事件的要求,决定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5)研究、协调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事项。
2.4 建立处理涉台突发事件联系部门、联系人制度
2.4.1 市处理涉台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制度。
2.4.2 市级有关部门。中、省驻咸有关单位、市台办和各县市区台办要明确处理涉台突发事件紧急联系员,建立紧急联络制度,形成处置涉台突发事件的联系网络,确保工作联系畅通。
2.4.3 各级台办和涉台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组织、管理、指导、协调职能,及时准确地报告涉台突发事件情况,积极发挥好对台政策指导和部门协调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