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将《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全市各级监察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作出处理决定。凡是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各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五)加大督查力度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6月、8月、9月分别组织对全市造纸、果汁、印染、电镀、涉铅、水泥、石灰企业、饮用水源地、工业园区和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治情况集中督查,并集中力量,对部分重点县(区)进行全面检查。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层层落实督查督办,提前组织对重点区域进行督查,督查覆盖面不得低于50%。对督查中发现基层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对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在此期间,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将组织暗查。要通过层层督查,确保专项行动不出现死角,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到实处。
(六)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各县市区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尤其是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采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跟踪就地曝光等形式,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追踪报道,形成声势。各县市区要在9月1日前将本级查处的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市区每半个月要报一次信息(分头报市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
(七)做好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工作
按照国家七部委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今年国家将对专项行动中组织有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小组要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加强考核,配合省上和市上做好评选表彰活动。同时,加强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的考核指导,及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评选表彰办法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印发)。
四、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