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去专用线取、送车前,及时通知专用线管理单位,使其做好装卸车准备。
(三)凡在专用线装卸的货物,车站与专用线管理单位须妥善办理交接工作,发现因铁路部门责任造成的货损货差,应按规定记录,进行及时处理。
(四)根据铁路部门有关规定,对专用线管理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关于铁路车辆使用、货物装载码放、运输限制及注意事项等宣传、教育和指导。
第八条 专用线管理单位在专用线共用中的责任:
(一)按计划组织装车、卸车,并承担因装卸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坏、丢失、短少或变质污染的赔偿责任。
(二)根据所在铁路车站的通知,及时检查专用线路安全状况,开放所经过线路的栏门,并做到牢靠坚固;夜间作业须及时开放照明设备。
(三)做好装车前的车辆检查,保证车站、车窗、车底完好;负责装车后加固、捆绑、施封等作业,并向铁路部门交接。
(四)做好卸车前的车辆状况检查和卸车后向货主办理货物交接工作,并负责车底清扫及蓬布折叠回送工作。
(五)对装前卸后的货物要保管完好,并有严格的管理交接制度。
第九条 两个以上专用线管理单位与同一所在车站开办专用线共用业务的,应由所在车站站长、专用线管理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并可设专用线共用办公室,具体办理专用线共用业务。
第十条 专用线管理单位开办专用线专用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出专用线共用的业务范围。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统一规定的专用线共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四)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货物运输的法规、规章,建立健全专用线共用的制度,保证服务质量,禁止野蛮装卸。
第十一条 专用线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开办专用线共用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办,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出专用线共用业务范围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由物价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