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
(1992年3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专用线使用的社会经济效益,加强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铁路专用线共用业务的,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共用,是指专用线管理单位与铁路车站联合组织专用线有偿为社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第三条 市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专用线共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办专用线共用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专用线共用发展规划布局;
(二)专用线所在铁路车站的货场装卸能力不足;
(三)专用线管理单位在完成本单位运输计划的前提下,有富余的运输和装卸能力;
(四)有与专用线共用业务相适应的站台、货位、场地、仓库、照明、消防及装卸机械等设施;
(五)有与专用线共用业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第五条 专用线共用的业务范围:
(一)办理整车货物的到达和发送;经铁路部门按审批权限批准,可以办理整车零担货物的发送。
(二)装卸和保管(包括仓储)在专用线到达、发送或转运的货物。
(三)代货主办理整车货物公路联运。
第六条 开办专用线共用业务的程序:
(一)专用线管理单位与专用线所在铁路车站签订开办专用线共用业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并报经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二)专用线管理单位持共用协议书、开业申办文书等文件到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三)专用线管理单位持共用协议书、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到市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条 铁路车站在专用线共用业务中的责任:
(一)严格执行专用线共用运输计划,根据货主的申报及时向北京铁路分局提报月度装车计划,依照日计划,调配完好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