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中等专业学校工农兵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临时工资待遇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中等专业学校工农兵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临时工资待遇的通知
(1975年4月21日 [75]京人工字第119号、[75]市劳革资字第38号)
关于中等专业学校(学制二年以上)工农兵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临时工资待遇问题,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依据一九七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市劳动局、人事局、教育局请示市革委会计划组、组织组、科教组关于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报告精神,暂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分配当干部的,临时工资按每月三十二元的标准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