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资金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自治区项目资金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中筹措;县(市、区)配套资金从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等资金中筹措;受益单位、集体、个人也应配套一定资金,或者通过投工投劳进行配套。
(四)项目检查验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自检合格后,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初验申请报告。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规定,严格进行项目初验。初验通过后,将项目监督管理情况、项目自检、初验等情况,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全面汇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意后,申请最终验收。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对项目进行正式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领导,成立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政府主管副主席任组长,国土资源厅厅长任副组长,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水利厅、林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厅主管副厅长兼任。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单位。因此,各地应尽快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
(二)突出重点,合理选项。各地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要突出重点支持区域和项目,科学合理选项。项目可行性研究必须进行现场调查,广泛听取当地群众意见,确保方案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坚决杜绝闭门造车、图上作业、脱离实际现象。
(三)强化监管,确保质量。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实施,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职能,对项目承担单位和建设单位严格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全程监管,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预算认真实施。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