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安排中卫市、中宁县、海原县的硒砂瓜、枸杞等特色农业产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五)设施农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开发整理后可以大幅度提高耕地质量,新增一定耕地面积,并且可以和不破坏耕作条件的设施农业发展紧密结合的项目。
优先安排国家级、自治区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内的设施农业土地整理项目。
四、组织实施
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报立项。
每年2月,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总体安排,编制下达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经自治区认可的部门或单位根据项目指南申报,经地级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集中申报下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农业、水利、林业、项目设计、预算等方面专家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编制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确定后,共同下达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项目承担单位按批复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依据有关要求编制规划设计方案与支出预算书,经过评审后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时上报项目实施工作方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与经费预算进行评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实施工作方案进行审定。
项目规划设计、经费预算和项目实施工作方案评审(审定)通过后,由国土资源厅正式批复实施。
(二)项目实施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建设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项目设计、监理单位也要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机制选择。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提出开工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始项目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必须征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同意,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承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四方共同签字同意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