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2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宁夏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作,加大项目实施力度,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服务,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自治区农业和农村工作重大部署,紧密结合我区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特色农业、设施农业和生态移民的要求,以增加政府耕地储备为目的,立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作,促进耕地补充数量、质量和生态协调统一,促进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和谐统一。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整体开发。按照自治区发展现代农业和加快生态建设的战略部署,依据国家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全区阶段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计划,统筹兼顾,整体开发,注重实效,努力达到保护生态和改善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2.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项目实施要根据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灌区主要以引黄灌溉项目为主,重点在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和耕地后备资源规划区内。其它地区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3.规范标准、增加储备。规范完善开发整理标准,高标准、高质量地组织实施,确保耕地面积持续增加,特别是增加有效灌溉耕地面积和基本农田,作为后备耕地储备,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4.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多元投入”的原则,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