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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借调的售票员的津贴、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借调的售票员的津贴、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借调的售票员的津贴、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
(1974年1月9日 交革劳字[1974]4号、市劳革资字[1974]第5号)


  关于从一些厂矿企业借调给人民汽车公司和电车公司的售票员的津贴、福利待遇的问题,经请示市计委同意,暂按以下规定办理:

  为了有利于团结,有利于工作,合情合理,尽量避免互相影响,借调的售票员的津贴、福利待遇原则上应当是:属于劳动保护和与工作有关的,统一实行人民汽车公司和电车公司的制度,其它的仍实行原单位的制度。按照这个原则,借调的售票员在借调期间,按照人民汽车公司和电车公司现行的制度,由这两个公司发给以下七项津贴、福利:

  1.每人每月一张电、汽车联合月票;

  2.制服费(分别按照人民汽车公司和电车公司的标准,分月发放);

  3.洗澡、理发票(每月分别按人民汽车公司和电车公司的标准发放);

  4.每人每年夏季一条毛巾;

  5.每人每年冬季一付绒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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