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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
(宁政发[2007]1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卫生监督执法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推进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提高卫生执法监督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基本解决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和取证工具、现场检测等设备,保障运行和执法经费,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网络覆盖全区;到2015年,建成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三、加快基础建设

  (一)健全工作机构。大力推进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建设,完善卫生监督执法网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辖区人口、面积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范围、任务等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和增加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人员编制。充实基层卫生监督队伍,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卫生监督室,聘任1名-2名助理卫生监督员,村卫生室聘任1名卫生检查员。同时,要解决好助理卫生监督员和卫生检查员工资报酬等待遇。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及其人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组织、人事、卫生等部门另行制定。

  (二)改善办公条件。根据国家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自治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建筑规模应不少于4800平方米,市级不少于2400平方米,县级不少于1200平方米。各地要按照标准,将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办公用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三)配备工作设备。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每4名-8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配备1辆执法车辆的标准,逐步配备和更新卫生监督执法车辆,解决取证、通讯、卫生防护、现场检测等设备,确保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违法案件查处、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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