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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依法向企业下达行政执法文书。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可按照下列检查内容进行。
  (一)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2、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8、隐患整改制度;
  9、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10、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11、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管理制度;
  12、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13、其它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三)检查企业是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检查各种安全操作规程,检查修订情况。
  (四)检查企业安全记录和台帐情况
  1、安全会议记录;
  2、安全检查记录;
  3、隐患整改记录;
  4、安全培训记录;
  5、事故记录;
  6、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管理记录;
  7、安全管理台帐;
  8、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9、安全评价报告;
  10、有关设计资料与图纸。
  (五)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主要负责人是否参加安全检查活动,是否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六)检查企业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检查企业是否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报区县安监部门备案。
  (七)检查企业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检查企业是否瞒报、漏报过危险化学品事故。
  (八)检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了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检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持证上岗;检查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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