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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重要部位、重要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危险化学品特性,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应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首先应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自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发生事故后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文件、会议、公告、媒体等各种方式,将各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决策、指示、部署和要求,传达到企业,使企业主要负责人知晓。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库,全面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信息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生产工艺、操作规程、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和员工安全教育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安全执法检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检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
  (二)查阅企业各种安全生产方面的资料、台帐、记录等,并将检查结果做记录;
  (三)对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进行询问,并将询问结果做记录;
  (四)现场检查。以生产车间或生产单元为单位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做记录;
  (五)向企业指出本次检查发现的隐患及其依据,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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