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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安全间距10米,一、二级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安全间距12米,甲类生产车间、储存设施应在此基础上增加2米;
  (二)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相距10m,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相距5m,厂外道路(路边)15m,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应相距30米;
  (三)甲、乙类生产车间、储存设施与办公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相距25米;
  (四)甲类厂房、甲、乙类液体储罐应与架空电力线保持1.5倍杆高的距离。
  第十七条 危险爆炸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甲、乙类厂房应使用轻质屋盖和墙体作为泄压面积;
  (二)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甲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下不应设地沟;
  (三)甲、乙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
  (四)爆炸危险场所应选择相应的防爆设备,并实施整体防爆;
  (五)作业场所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六)甲乙类生产厂房内设甲乙类物品中间仓库时其储存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七)可燃气体可能泄漏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八)爆炸危险环境的低压配电应采用TN-S系统。
  第十八条 企业的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一)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装置、露天设备、储罐、电气设施和建(构)筑物应设计防直击雷装置;
  (二)具有易燃、易爆气体生产装置和储罐以及排放的排气筒的避雷设施,应高于正常事故状态下气体排放时所形成的爆炸危险范围;
  (三)平行布置的间距小于100毫米金属管道或交叉距离小于100毫米的金属管道,应设计防雷电感应装置,防雷电感应装置可与防静电装置联合设置;
  (四)化工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作业环境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设计静电接地。重点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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