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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八)隐患整改制度;
  (九)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十)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十一)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管理制度;
  (十二)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十三)其它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产品的危险性,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设立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企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资金和完成时限,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设备隐患。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寿命进行更新报废,严禁超期使用老化、陈旧设备。
  第十五条 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部位的安全装置和连锁不得随意拆卸和解除,声、光报警信号不得随意切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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