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安监发〔2007〕175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17日第25次局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区县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化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依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六条 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