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否突出主业、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是否坚持自主创新、科学发展、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章 规划编制内容
第七条 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编制3-5年中期发展规划,编制重点为3年发展规划,并根据国有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和国有企业自身发展滚动调整。
第八条 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国有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力分析等);
(二)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
(三)三年滚动发展规划目标、年度目标分解及措施;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五)国有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认为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国有企业在制订发展战略和规划时,可参照《无锡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见附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应当涵盖其提出的内容。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条 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重要手段,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要明确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工作的专门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以设立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委员会。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要按照市国资委要求编制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及编制说明,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及编制说明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国有企业。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对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正式文本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在实施发展战略和规划过程中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国有企业应当及时总结并向市国资委报告战略规划的年度实施和控制情况。市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会、财务总监应对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