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为企业重大决策提供审议、评价和咨询意见;可以设立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董事会职责
董事会执行市国资委依法作出的各项决定,严格按照
《公司法》、《无锡市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以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实施重大经营决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改革为重点,提高科学决策能力,真实、准确、全面地向市国资委提供重大决策和财务及运营信息,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依法确定董事会与总经理的关系
按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和总经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决定后,总经理接受董事会的聘任或解聘、考核和奖惩;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或建议,聘任或者解聘、考核和奖惩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加强对董事的考核和管理
市国资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董事会进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专项考核,对董事会的决策和董事长、董事的履职结果依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五)规范董事的产生条件和工作制度
董事长、董事的任职条件以及董事会的会议制度、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的专门规定。
五、强化监事会作用
(一)建立健全监事会组织机构
1、依法设立公司监事会。市国资委根据公司规模和管理工作需要,确定监事会成员数量(含公司职工代表) 和内、外部监事比例,按照
《公司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办理委派或者任免手续。
2、建立外派监事会和委派外部监事制度。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派出监事会或外部监事,逐步提高外部监事在监事会成员中的比例,形成规范有效且适应企业特点的内、外部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