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对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依法行使股东会职权,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和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收支管理等事项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通过法定程序委派、任免或者建议任免除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其它领导人员;向公司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或者资产经营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等。市国资委对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其它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投资设立的国有控、参股企业,主要通过其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力,按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各项权利。
四、完善董事会制度
(一)健全董事会组织机构
1、依法设立公司董事会。市国资委根据公司规模和管理工作需要,确定董事会成员数量(含公司职工代表) 和内、外部董事比例,按照
《公司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办理委派或者任免手续。
2、建立委派外部董事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实现董事会成员结构的优化互补,形成规范有效的监督与制衡制度。
3、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公司内部董事中的党员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进入公司党委。
4、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但董事长一般不得兼任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中除总经理外,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除外部董事外,董事需在本公司下属控、参股子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报市国资委备案;确需在与本公司无产权关系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的,必须经市国资委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