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其它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投资设立的国有控股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省国资委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工作意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
《公司法》的规定,规范国有企业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建立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失职问责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二、总体要求
在加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进一步健全董事会组织机构,优化成员结构,规范运作机制,提高决策水平,逐步形成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和职工代表相结合的新格局;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监督作用,逐步形成以外派监事会和外部监事或财务总监为主、职工代表参与的新机制;进一步扩大董事会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范围,逐步形成市场化配置的新制度。同时,要坚持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党管干部和市场化选聘相结合的原则,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聘任制度;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建设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坚强的组织和制度保证。